议院来协调民选议会——下议院,最终实现皇帝对国家的影响。 在宪法中规定,上议院由是君主亲自出席的行政机构,其成员一般由皇帝从皇族中挑选,人数不超过五个,下议院则由民选产生。 上议院拥有对下议院提出的对官员的弹劾案进行再审查和决定的权力,对叛国罪的审判,对下议院提出关于法案的再修订提议权(下院根据上院的建议必须再修订;程度由下院决定;下院修订后提出的方案为最终版;上院无法再反对),对下议院再修订法案的推迟权(虽不能反对但也拥有推迟下院此法案实施和公布的时间的权力)。
通过上议院的设置,皇族的权力从宪法的高度被确定和保护,而且由于皇帝陛下世代相代的兼任上议院议长一职,皇权有了更大的自由参与到国家政策的制订,并通过把持对官员的弹劾,重要国家安全罪名,法案的建议、推迟,实现对下议院和内阁乃至整个国家的影响。
第296章:社会和谐
第296章:社会和谐
第296章:社会和谐
在国家具体的行政事务中,帝国宪法又将一些规定,内阁成员由下议院提名,经上议院审核后报皇帝批准才能生效,,负责具体的国家行政事务,而下议院则享有质询权、弹劾权和调查权,具体来说就是议会有权就政府的施政方针、行政措施以及其他事项,向政府首脑或部门部长提出质疑或询问并要求答复,有权控告和制裁违法失职的政府高级官吏,并追究其法律责任,有权组织专门机构对国家机关进行调查了解和确认。 其中弹劾权充份体现了议会与内阁之间相互制约的精神,下议院如认为内阁成员或全体有违法失职、政策错误或措施失当等情节并对此深感不满时,可以通过谴责政府某项政策的决议案,可以否决政府的议案,或对政府的议案做重大修改而使政府难以接受,甚至通过政府不赞成的法案,进而对内阁提出不信任案。 一旦下议院通过这种不信任案,其后果是:或者内阁向皇帝陛下提出总辞职;或者由内阁总理大臣呈请上议院解散下议院,重新选举下议院议员,由新的下议院决定政府的去留。 因此议会下院在提出对政府的不信任投票的同时,要承担由此可能引起的下院自身被解散的风险,而皇帝亲自领导的上议院则被排除在权力斗争的议会下院与内阁之外,具有相当大的主动性,同时也避免了皇权干涉到国家的具体事务。 避免了个人意志左右整个国家行为地可能性。
帝国宪法中对国家政体的一系列规定倘若全部施行,那必将弱化皇帝在帝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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