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部门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鉴定部门鉴定。”等等。
从国外立法来看,譬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6条第1款规定:“凡预审法庭或审判法庭遇有案件提出技术性质的问题时,或者根据检察院的要求,或者依职权,或者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可以命令进行鉴定。”《德国诉讼法典》第73条第1款规定:“法院决定需要聘请的鉴定人及其人数。”第83条规定:“(1)法官认为鉴定尚有不足时,可以要求原鉴定人或者请求其他鉴定人作新的鉴定;(2)鉴定人在鉴定后应申请回避时,法官可以决定由另一鉴定人作鉴定;(3)对于较重要的案件,可以请求专业部门作鉴定。”可见,在国外法中,如德国、法国、日本大多规定,司法鉴定启动权由法院来行使,而美国则由当事人和法院共同行使。
从国内法的法律规定来看,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都明文规定由人民法院行使鉴定决定权,而刑法中却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一般由公检法来行使司法鉴定权。无论从外国法律规定,还是从中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司法鉴定,都被认为是一种权利。只是对行使权利的主体,在认识上存在差异。我国刑法及刑诉法中,所提到的精神鉴定权,是否是一种权利?正如上面的论述,笔者认为,精神鉴定权,同样是罪犯权利的一种,而且是一种罪犯应该享有并可独立行使的权利。
上面这是我针对邱兴华案做的探讨。当时很多法学家、医学家、心理学家都认为邱兴华肯定有精神病,但是法院仍一意孤行,最终也没给邱兴华做鉴定。邱兴华被执行死刑,此案的争论也不了了之。现在就这个案子出现了,不知道公检法如何应对,是同意鉴定,还是不同意鉴定?
如果同意鉴定,鉴定出来,不是精神病,那好办,但如果鉴定出来是精神病,那就难办了。她的行为,社会影响很坏。
但咱们从上面的分析也知道,现行刑法相关法律条文并没有赋予个人主动提起精神病医学鉴定的权利。如果这个案子同意鉴定。那就与法无据,更不能服众。
再退一步讲,精神病医学鉴定能够科学吗?真的能够百分百的鉴定出是不是精神病?很多很多疑问。这些疑问如何解决,这关系到肇事者犯罪与否的问题。关系到受害者能不能得到公正的待遇问题。
这些都不是一句话能解决的。
将拭目以待,能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2页 / 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