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臣窃痛之。
此等徒。
外王府科以骗宗。
空嘱吏胥以撞太岁。
有题准止而勘添两者宗室谓得名矣。
及至请封。
则曰堂稿无名。
有同胞之兄巳给诰命矣。
其请封。
则曰封不对。
经管教授。
既非明之官。
造册书供。
卒多苟且之役。
宗室名字又皆难辩之文愚宗不识事体。
贫宗又无钱财。
衙闲猾胥。
往往舞文诈错。
致使查驳。
弊孔多端。
本难悉举。
行查之例。
岂可不严。
臣以为切名封。
既经王与臣衙门会题矣。
如有假滥。
罪坐王与臣。
(《皇明经世文编.吕新吾先文集》)宗藩婚嫁命名,例请于朝,贫者为部所稽,万历末至崇祯,积千数,有不能完家室,骨朽而尚命名者。
(《明史》列传百)议得宗室子女系潢,诚不可以混殽也。
近乃务多子女以图禄入,遂诈伪百,至有位而数子者,故奏报之籍信不可以不严,但前次屡经奏有定例,而奉行者切视为虚文,间乞养、过、等弊恬不知戒,不惟縻家有限之禄粮,而宗支凟所繋甚,今后如再踵袭前弊,聴本部查防奏,将本位并保勘宗室通行革去爵禄,以示惩戒,长史教授等官及应甘结有名等,问拟邉卫充军。
(《宗藩条例》)6、《明会典》对宗室纳妾年龄、数量的规定万历年议准、凡王妾媵、许奏选次、多者止於。
世子及郡王额妾。
长子及将军额妾。
尉额妾【弘治间例】(按:被庆成王来的)世子、郡王选婚之后、年岁、配无、啟王转奏。
长史司仍申呈巡按御史、覈实奏。
於良家女选娶。
以后不拘庶、如有子、则止於妾。
至岁復无、方许仍前奏、选妾。
长子及将军尉选婚之后、年岁、配无、照例奏、选娶。
以后不拘庶、如有子、则止於妾。
至岁、復无、方许仍前奏。
长子将军娶妾。
尉娶妾。
至於庶、必年以无子、方许奏选妾。
【嘉靖年例】凡选妾禁例、悉如选婚。
不许滥选移过犯、及本府军校厨役之家。
各王府每年备将妾媵姓氏来歷、并入府年月、攒造文册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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