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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法理学基本原理讲:犯罪构成必须有四个要件,即:第一,犯罪的主体要件——是什么人犯罪。第二,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时抱什么样的心理态度。第三,犯罪的客观要件——实施么样的行动。第四,犯罪的客体要件——危害了什么社会关系。这四个要件缺少一个也构不成犯罪行为。
律师又举例说:例如贪污罪,法律条文规定“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公共财物的行为”。就是说,这种犯罪的主体要件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行为”,客体是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再比如强?奸罪,法律条文规定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它手段奸?污妇女的行为”,因而构成强?奸罪的主体要件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主观要件是——“故意”,客观要件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进行奸?污”,客体是——佞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
律师又将这种法学原理应用到颜妤的案件上来。
如果公诉人对颜妤起诉的罪名是心理谋杀,那么就应该按现行刑法的故意杀人罪论处。中国目前的《刑法》对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是:“故意杀人罪是指非法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按照法学犯罪过程的原理和刑法关于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来分析颜妤的案情,就可以看出互相之间并十分不吻合:第一,犯罪主体要件是颜妤这个人。
第二,犯罪主观要件是犯罪在做这件事时抱什么态度?也就是说是什么动机。如果颜妤是杀人罪的话,犯罪的主观要件就应该是“故意”。
但是,事实是颜妤给麦迪写两封匿名信时的动机并不是“故意”杀害麦迪。从好的方面说,颜妤这样做是为了维*律的尊严,促进麦迪早日投案自首。
即使从坏的方面说,颜妤也就是为了报复麦迪对她的负心,想让他到公安局自首,蹲蹲监狱,也没有想“故意”杀人,更没想到麦迪会自杀。
第三,犯罪客观要件是罪犯在犯罪时实施了什么样的行动,即法条所说的“非法”。但是,颜妤在整个事件中对麦迪没有任何暴力伤害,她只是给麦迪写了两封匿名信,而写信不能算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公民有互相通信的自由,即使用匿名信的方式有些不正大光明,但是,这只是方法问题,不是法律问题。
而通信这一法律允许的“行动”不是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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