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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天刑赏录》引《教坊录》,记载和这个差不多。这些笔记故事十分猎奇,宣传效果明显,什么『淫』丶贱材儿啊,着狗吃了啊,语言新鲜而且生动形象,但是否一定真实,还需要探究。
首先,乐籍制度始于北魏,《魏书。刑罚志》:“有司奏立严制:诸强盗杀人者,首从皆斩,妻子同籍,配为乐户;其不杀人,及脏不满五匹,魁首斩,从者死,妻子亦为乐户。”犯罪者妻女为乐户,是中国古代的一种惩罚制度,明代沿袭传统作法,籍没犯罪者妻女入教坊,明太祖朱元璋便“禁锢敌国大臣之孙妻女,不与齐民齿”,可见这是一种传统制度,并非成祖首创,也不能说明他特别无耻。
其次,教坊司到底是个什么『性』质的部门。在上面引用的笔记记载中,我们仿佛可以很容易的得出一个“『妓』院”的结论,但明代的教坊司,实际上是掌管宫廷礼乐的官署。《明史。志第三十七 乐一》中记载:“太祖……又置教坊司,掌宴会大乐。设大使、副使、和声郎,左、右韶乐,左右司乐,皆以乐工为之。后改和声郎为奉銮。……及进膳、迎膳等曲,皆用乐府、小令、杂剧为娱戏。”
明代对于宫廷宴乐和戏剧的重视当然来自于元代杂剧的繁盛,所谓唐诗宋词元曲。受其影响,明代戏剧和宴乐都有极大的发展。教坊司作为国家礼乐机关, “统一负责天下乐籍的调配、教习与审核。明代以礼部祠祭司辖教坊司,以教坊司辖天下乐司及所在乐户,从京师到藩国到地方,建立起一套严密的礼乐制度,教坊司也正式成为朝廷上宣下化的礼乐机构”。(李舜华:《礼乐与明前中期演剧概述》)
而教坊司中的女『性』,主要的职能是 “女乐”,而非□。经后世演变,“『妓』”和“技”,“倡”和“娼”概念上渐渐开始重合,使得后人对教坊司的看法掺杂了一些想当然的成分,其实当时,此 “倡”非彼“娼”。宋《集韵》:“倡,乐也”;明《正字通》:“倡,倡优女乐”。包括《汉语大词典》中也是这样解释的:“倡:(第一义)古代表演歌舞杂戏的艺人。(第二义)娼『妓』;伎:指以音乐歌舞为业的女子”。
可见隶属教坊的乐人,的确是作为官方乐籍制度下的女乐,主要行使的还是音乐职能。明朝中后期私『妓』开始发展,娼『妓』分为“在官”和“不在官”,倒是“不在官”的娼『妓』,在职能上有较大区别。“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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