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本会议此次增修约法主旨所在,不外力谋国权之统一,以期巩固国家之基础。但求于统治组织无所变更,而于统治作用,则必求适合于国情国势,不敢附和苟同。盖《中华民国约法》之增修,实应表示国家制度之特性,非可剿袭成文,数典而忘其祖也!
查中国有历史数千年,治乱兴亡之迹,代各不同;然无论何种时期,其国家之能治与不能治,率视政权之能一与不能一以为衡。是以《春秋》著大一统之文,孟子垂定于一之训,微言大义,深入人心,此与最近世纪宪法学家所揭之统治权惟一不可分之原则,实为先后同符。历稽史乘,断未有政权能一,而其国不治,亦未有政权不一,而其国不乱且亡者!方今共和成立,国体变更,而细察政权之转移,实出于因而不出于创,故虽易帝国为民国,然一般人民心理,仍责望于政府者独重,而责望于议会者尚轻。使为国之元首而无权,即有权而不能完全无缺,则政权无由集中,群情因之涣散,恐为大乱所由生。此以历史证之,而知应含有特性者也。
世界各共和国,其幅员皆不及我国之广大,盖地狭则治之也易,地广则治之也难。中国横亘东亚方二万万里,而且五族各异其性,南北各异其宜,若无一强有力之政府为之提挈,全局各自为政,不相统一,势必内部之破裂,妨及国际之和平。此以地理证之,而知其应含有特性者也。且共和成立,开自古未有之创局,建设未遑,飘摇风雨,纲解纽绝,无可遵循。当此千钧一发之时,即遇事过为审顾,已有稍纵即逝之虞,若设法牵掣多方,将不免立见危亡之祸。乃《临时约法》于立法权极力扩张,行政权极力缩减,束缚驰骤,使政策不得遂行,卒之筑室道谋,徒滋纷扰,贻害全国,坐失事机。
夫国家处开创之时,当多难之际,与其以挽救之责,委之于人民,委之于议会,其收效缓而难,不如得一强有力之政府以挽回之,其收效速而易,所谓易则易知,简则易从也。况人民政治知识尚在幼稚时代,欲其运用议院政治,窃恐转致乱亡,此以现在时势及风俗习惯证之,而知其应含有特性者也。
本会议基此理论,勒为成文,以统治权之不可分割也,于是设总揽机关;以议会政治之万不宜于今日之中国也,于是以总揽统治权,属之于国家元首;以重大总统之权,而又不能无所限制也,于是有对于全体国民负责之规定;以国势至今,非由大总统以行政职权急起直追,无以救危亡也,于是凡可以掣行政之肘,如官制官规之须经院议任命,国务员、外交员以及普通缔结条约之须得同意等项,皆与删除。凡可以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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