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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银行贷款前,先向房仲申请,担保品法售屋选项,请他完成后再交给代书。
房屋申请人、缴纳人都写自己。但,受益人则yu贷款银行的公司别号。
意思就是,收益人是银行。
这样银行支出房贷便不用担心变成呆账,万一房屋最后缴不起,也是归属于受益人所有,而且前面原缴纳人所支付款的房贷金,全由受益人银行承接。
银行再将其房屋,用法售屋的方式脱手,银行怎么样都是赚。
但切记,代书yu写此贷款受益人案件之时,请将房仲业务员,纳入"如违约"担保人在列。
这样房仲业者会为了保护自己的房仲业务员,必定会将一部分的房贷给x1收掉。
所以银行受益人仍然在法售屋期间,房仲业务员会向法院解释经过由来。
变成业务员只是形式上的担保,还是由房仲业者为担保之轴心,就算那位房仲业务员没有做了,也是由在担任法售屋之程序,房仲业者会为了救商誉,再派遣之新业务员承接并向法院解释清楚。
所以这个程序不管是好还是坏,银行都是最大的收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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