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业务承包。
承包合同第三条规定:从3月1日起实行分部承包,各部承包定额为:总部6万元,第一经营部3万元,第二经营部5万元。
从这条可以看出是定死了上交基数的。
合同第十一条二款规定:超额完成效益目标的,按超额部分的利润数额和比例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及其以下部分按8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1万元以上至2万元的部分按90%给予奖励,超额完成利润达2万元以上部分按全额给予奖励。
由此可以看出是超额归己。
二洪先洋的第二经营部不具备集体承包经济组织的必备条件,所以洪先洋的承包实质上是一种个人对太阳城的业务承包。
因为:1、洪先洋承包的第二经营部无公共财产。“太阳城”供给的6万元,属于借款,承包期必须归还见合同第六条第2款,“太阳城”提供的办公用房属租用性质见合同第九条第5款。
2、无集体从业人员。第二经营部职员都是由洪先洋在承包后聘用的。
所以洪先洋不构成受贿罪的主体。
内容未完,下一页继续阅读
三、洪先洋的承包是一种自筹资金,自担风险,实为脱钩的大承包。即为甩手承包。
&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页继续阅读! 第6页 / 共6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