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久往昔,我曾与数位商界之翘楚围炉共话,剖析了一桩深邃的议题:员工与企业间,究竟是人与人的奴役之链,抑或是资本对人性的无情羁绊?公司法,此法律文本,是否已沦为资本驾驭众生的温软巢穴?
“财富之私有,乃自由意志之磐石。”一位博闻强识的企业家,援引黑格尔之箴言,言辞铿锵,掷地有声。
我则秉持己见,缓缓道来:“生产力三要素中,生产资料本非财富之属,故而,其私有化之举,实未阻挠财富整体私有化之洪流。”
“如此说来,你意指公司法存有瑕疵?”对方好奇之心油然而生,追问我道。
我坦然自若,回应曰:“公司法,于我眼中,实乃恶法之典范,然我此刻尚难觅得更优之替代良方。”
我曾三度扬帆起航,踏上创业之征途,既领略过辉煌之巅,亦饱尝挫败之谷。而后,我更化身多家企业之营销智囊、战略谋士与投资顾问。我曾力图推广一种崭新之股份模式:投资方倾囊而出,独揽股权,与被投资方约定一固定之年回报率,譬如X%之数。被投资方得于自感时宜之时,偿清所有投资之本息,再行股权之重新划分。
譬如言,A司掌投资,B乃那位满腔热血之创业者。二人商定年回报率为十成之一,投资总额高达千万之巨。如此,A每年应得之回报,便是百万之数,此回报额于全部偿清之前,恒定不变。
A之资金一到位,B便着手经营那初创之企。假使三年之后,公司账面盈利已达千万,能掏出五百万现金予A。此时,A之本息合计已为一千三百万,支付五百万后,尚余七百万未清。
再历两载,本息总额已攀升至九百万,而初创公司账面盈利已逾千万。于是,公司悉数支付A所余之七百万。此后,A与B之股权依约变更,B持股五成一,成为控股之主,A则持股四九(具体比例尚可商榷,回报率愈高,投资方之持股比例愈低)。此等模式,岂非双赢之局?
然,人之自私与贪婪,远超道德所能束缚之范畴。无论成败与否,若无强有力之法律约束,仅凭合同法之力,实难防双方钻营取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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