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职权为他人谋利,非法收受财物;
惟来:纵容包庇亲朋好友,受他人请托枉法。
有以上五种过失,就是触犯了‘五过’,后果相当严重,因为要反坐。
《吕刑》中只有五种处罚,墨、劓、剕、宫、大辟,一旦官员因为五种原因枉法,判了五罚之中的任一一个,都要反坐判官本人。
你收钱割了别人的鼻子,那大王知道了,就要割掉你的鼻子。
到了春秋战国,各国开始变法,李悝所著《法经》,其中《杂律》篇,对于大夫等收受贿赂,直接处死;商鞅变法更是执行什伍连坐,知情不报视为同罪连坐。
到了汉代,汉文帝被贪官污吏折磨的痛苦不堪,颁布了《惩贪律》规定:吏坐受赇枉法,守县官财物而即盗之,已论命复有答罪者,皆弃市。
贪赃、枉法、受贿、自盗,直接腰斩弃市,弃市就是不准收敛尸骨。
汉文帝作为历朝历代的帝王典范,他下了如此不‘仁’的规定,连尸骨都不准收敛,就是为了高压惩戒贪腐,因为汉文帝很清楚,再不惩戒,恐怕大汉就要没了。
《唐律疏议》则更进一步,根本不规定具体行为为贪腐,而是以六赃论罪。
六赃,就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非法获利就要惩戒,《唐律疏议》首次采用了‘计赃论罪’量化标准进行反贪。
明承唐律,对六赃进行了更加明确的规定,四十贯斩、八十贯绞、一百二十贯磔,家人流三千里。
朱元璋还专门做了个《醒贪简要录》,把贪官污吏被惩处的下场一一列举出来,让百官日夜诵读,引以为戒。
自古以来,从夏朝时候开始,贪腐这种行为就是错的,民不容贪,法不护腐的集体共识,早已形成,包括贬义词的贪得无厌、政以贿成、卖官鬻爵等等成语,都是这种集体共识的体现。
反贪是对的,贪腐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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