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时期说起。想当年,在1776年,美国签署《独立宣言》,恰逢中国清朝乾隆41年,美国的开国元勋们就顺便把结婚年龄给定了下来,各州不同,但基本上都是十多岁。当时,清朝的《钦定大清通礼·嘉礼》规定“许男十六以上,女年十四以上,皆可行右议婚。”可问题是,几百年过去美国人根本没与时俱进,在死守“祖宗之法”、允许童婚这一点上,没有一个国家能超过美利坚。这是因为自从美国成为全球第一强国后,就自认为自己的体制是完美无暇的,否则怎么能把美国从蛮荒之地建设成世界第一的发达国家呢?为了死守“祖宗之法”,美国不惜与全世界对抗。《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里“儿童”泛指年龄18岁以下的任何人,但是美国法典的规定里“儿童”仅指13岁以下的人。只要超过了13周岁,那就可以结婚了,法律允许。而有些州则更是宽松,13周岁以下只要父母同意也能结婚。
在这样的法规基础上,保护未成年人的红线就会变得非常模糊。为了避免与联合国的规定发生冲突,美国想出了一个绝世奇招,那就是拒绝签署《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公约自1990年1月26日开放签署以后,当时只有两个国家拒签,一个是索马里,一个美国。2015年,索马里终于签署了公约,毕竟天天背着野蛮的骂名,索马里也觉得是种耻辱,但美国就是不签。如今在世界范围内,就剩下它一个拒绝签署。美国的“童婚”还有一个荒谬之处,那就是,一旦女童结婚之后,她在法律上又成了“未成年”。这其实是美国的法律认为,这些已婚儿童属于“未成年”的“非儿童”。这一法律地位给他们带来了极大的尴尬。在美国绝大多数州的相关法律中,“成年年龄”都是18周岁。在亚拉巴马州、内布拉斯加州和密西西比州,成年年龄甚至还要更高,为19岁或21岁。根据美国联邦和各州法律,只有年满18岁的人才能拥有完全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包括司法诉讼,签署法律文件、开设银行账号、担任陪审员、入伍当兵、参选议员等等。已婚儿童作为“未成年”并不拥有完整的民事权利。因此,她们(多数为女性)不能独立提出离婚。她们要离婚,就必须通过监护人办理,而她们的监护人,就是她们的丈夫。
那么,美国联邦层面为什么不立法禁止这种与人类文明背道而驰的行为呢?原因很简单,和持枪一样,童婚在美国建国200多年来,也形成了强大的利益集团。美国无论是保守派还是自由派都有势力在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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