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大惑不解,稍后才慢慢悟出这些话其实还是赞语,只是喜中有忧,担心太聪明会失其忠厚,导致犯罪;担心太安逸会失其勤劳,导致心身的退化乃至腐灭。这样的例子真是不胜枚举。八十年代的大学生们则有一句口头禅:“真伤感。”用作对一切好事和美事的赞叹,同样显示了乐中寓哀的复杂心态,非一般形式逻辑所能容纳和表达。
语义源于人生经验,不是出自学者们形式逻辑的推究和演绎。从这一点看,《系辞》称“吉凶与民同患”,有着丰厚的人生经验基础,不算怎么费解。《正义》言:“吉亦民之所患也,既得其吉,又患其失,故老子云宠辱若惊也。”这种解释也可以得到大量民间语言素材的实证。钱先生声称这是误解“吉凶与民同患”的强词,似乎认定古人是只能患凶而不能患吉的。面对古往今来大量对吉凶给予辩证感知的语言现象,如此固守某种语言定法,多少显得有点漠视人们的生活智慧。
从一省文,这种修辞法例确实多见。形式逻辑也确实是语言中不可少的基本交通规则。但如果因此而推定一切复词都只能偏义而不能对义,则是否定生活辩证法对语言的渗透,是法理的凝固和僵化,无益于语言的生命。“不要落得人家褒贬”,也许(仅仅是也许)在《红楼梦》中只用偏义,但未尝不能在别处还其对义的高贵出身和生动面貌。鲁迅先生说人可以被棒杀,也可以被捧杀,对褒贬皆警惕以待。一个“杀”字统摄褒贬,没法用“从一”之规强迫鲁迅先生“省”去褒贬的任何一方。这种深刻的生活体验,不能没有语言的表达;这种语言的表达,不能没有法理的运用。很明显,当法理与生活两相冲突的时候,削足适履地让生活迁就法理,不是明智的选择。相反,正确阐释和运用“惧人褒贬”的对义,更益人神智,更能释放出语言的文化潜能。
复词可以对义,单词也可以对义。笔者较为赞同钱钟书先生对单词对义的态度。他指出汉字中某些一字多义同时合用的现象,如“乱”兼训“治”,“废”兼训“置”等等,皆为“汉字字义中蕴含的辩证法”。在这里,钱先生终于不像一个刻板的护法律师了,更像一个万法皆备于我的思想勇将和革命党徒。
黑格尔鄙薄汉语不宜思辨,夸示德语能冥契妙道,举“奥伏赫变”一词为例,分训“灭绝”与“保存”两义。后来歌德、席勒等人用这个词,或是用来强调事物的变易和转换,或是用来强调矛盾的超越和融贯,均深谙德意志辩证之道,用得妥帖,没有辱没这个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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